由人民法院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价处理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、变卖财产的规定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拍卖成交的,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:
拍卖成交价 | 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| |
1 | 200万元以下的 | 5% |
2 |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 3% |
3 |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| 2% |
4 |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| 1% |
5 | 超过1亿元的部分 | 0.5% |
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,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,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。